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6民初2833号

原告:**,男,1987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体忠,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羊角镇庙岭村凉风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5U7TQN40。

法定代表人:龚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江,重庆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卫国,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林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之平

书 记 员 黄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