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6民初2833号
原告:**,男,1987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体忠,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羊角镇庙岭村凉风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5U7TQN40。
法定代表人:龚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江,重庆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卫国,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林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之平
书 记 员 黄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