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6民初1757号
原告: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羊角镇庙岭村凉风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7TQN40。
法定代表人:龚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元,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4月24日以(2019)渝0156民初1742号案件立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渝0156民初174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王 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雪棽
书 记 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