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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6民初173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2841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建设中路2号正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55889。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凤山街道长滨路318号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QYBB8P。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65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区。 第三人: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羊角镇庙岭村凉风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7TQN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区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第三人***、第三人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计2412.5元(原告***已预交41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762.5元,由原告***直接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