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6民初173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2841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建设中路2号正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55889。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凤山街道长滨路318号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QYBB8P。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65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区。
第三人: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羊角镇庙岭村凉风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7TQN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区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第三人***、第三人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计2412.5元(原告***已预交41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762.5元,由原告***直接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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