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23109号
原告: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羊角镇庙岭村凉风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7TQN40。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2号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LUK7Y。
法定代表人:江滨。
被告:天津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8号4幢14-1、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618344M。
负责人:卢大国。
被告:重庆两江新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3466533R。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两江新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被告重庆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属专属管辖,应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被告重庆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两江云顶酒店装饰工程人工制作劳务部分承包给原告,施工范围包括木作工程、泥水工程、石材工程、油漆工程等所有装饰工程、空调、暖通、新风系统、给排水、电气、灯具洁具安装、消防喷淋官网、防排烟系统、消防设备安装等,承包方式为项目劳务承包等;天津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系两江云顶酒店的装饰工程的施工方,重庆两江新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系两江酒店的业主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进场施工,期间,由于被告重庆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未及时到场,造成原告时常停工待料,无法正常施工,至2017年9月30日尚有927500元款项没有支付,另,还有其他劳务费17700元未付,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重庆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款945200元;2、被告天津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两江新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945200元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2017年7月5日,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与重庆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重庆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两江云顶酒店(C5C6区)装饰工程人工制作劳务部分承包给重庆市桐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两江云顶酒店装饰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两江新区水土工业园内,施工范围包括木作工程、泥水工程、石材工程、油漆工程等所有装饰工程、空调、暖通、新风系统、给排水、电气、灯具洁具安装、消防喷淋官网、防排烟系统、消防设备安装等,承包方式为项目劳务承包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重庆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装饰工程劳务部分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主张的系工程款,本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工业园内,属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重庆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金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