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财保62号
申请人:河北铂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礼贤北街43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4MA0FRWJH5G。
法定代表人:马国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曲阜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陵城高新区济宁学院路东首路北办公楼第四层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MBYL68J。
法定代表人:盛双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中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街道湖美社区柳湖南路1号世纪豪庭10幢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77043910H。
法定代表人:陈树宪,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泉州联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柳城成功街559号宏发花苑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581AN54。
法定代表人:吴俊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亿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号院15号楼7至8层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3846XM。
法定代表人:代存义,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河北铂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曲阜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泉州联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亿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铂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曲阜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泉州联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亿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北铂顺贸易有限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曲阜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泉州联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亿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河北铂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续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满后查封或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孔德法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盛玉洁
书 记 员 宫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