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7102民初271号
原告: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新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桐,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锋,北京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众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
法定代表人:陆剑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维,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众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陕西省兴平市阜寨乡。
原告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维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件复杂,于2019年9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涉及铁路建设项目设施,原告需通过相关铁路部门和建设单位许可进一步补充、核实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48元,减半收取13124元,由原告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杨世宁
审判员 周建宏
审判员 梁 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畅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