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众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中燃海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424民初2679号
原告江苏众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燃海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2020年9月16日原告江苏众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众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66元,减半收取计3183元,由原告江苏众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开林
法官助理朱泽佳 书记员梁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