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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环境保护局、江苏中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鄂9006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天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天门市。
法定代表人:胡业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天门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江苏中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文锦。
申请执行人天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天环罚字[201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于同年4月8日以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生效,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裁定前,申请执行人以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生效,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其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天门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