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执173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张丰办事处兴隆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534Y。
法定代表人吴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宁,该公司综合业务部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西侧四季经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45267164G。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磊,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的(2020)云0502民初4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滇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款403017.15元、人防工程款201786元、现场材料款17500元,合计622303.15元及自2019年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债务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账户资金、车辆、期房、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院对其名下农业银行开户账号24×××07的对公账户、中国银行开户账号13×××26的一般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房产众多,均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对上述不动产无权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云M×××**桑塔纳牌、云M×××**松花江牌、云N819**海马牌、云N×××**比亚迪牌、云N×××**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不具备执行条件。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磊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宇
审判员 聂江涛
审判员 王开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聂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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