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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富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振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振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俞西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富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观福,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振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邮寄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振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