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承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新典雅实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9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富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51号718房。
法定代表人:陈观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阳辉,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典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登云镇深圳南山(龙川)产业转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范耀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紫明,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斯敏,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黄**路粤海集团大厦26楼02、03房。
法定代表人:陈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俊,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新典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典雅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阳辉、被上诉人新典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紫明、原审第三人鹏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新典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承担支付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新典雅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不存在***公司向新典雅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形。事实上,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增减项,经***公司统计,案涉工程款总额为2130058.14元,扣除***公司已支付1800000元及维修费用365470元,共计2165470元,***公司无需再向新典雅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另外,根据***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扣除新典雅的维修及协调费用》、***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某与新典雅公司负责人黄某某沟通协商确定的《扣除新典雅的维修及协调费用(金湾明珠B栋)汇总表》及陈某某与新典雅公司黄某某微信聊天、邮件往来记录,足以证明***公司已实际完成全部维修的事实,且双方就维修费用支付事宜进行了协商和沟通,亦可印证***公司已实际完成案涉工程维修工作。另外,根据双方签订的《珠岛花园七期B栋精装修室内门制作安装合同》11.2.2条及13.5条约定,新典雅公司不依约履行维修义务,应承担总合同款l0%的违约金,故***公司无需向新典雅公司支付任何款项。(二)一审法院对***公司完成案涉工程维修的事实不予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维修问题总表》(金湾明珠收楼表)是开发商向***公司发来的反映案涉工程需要维修问题的汇总表,与前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公司已实际完成案涉工程维修工作。其次,鹏达公司在庭审中也承认本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向***公司发出过《维修问题总表》(金湾明珠收楼表),并证实经过***公司维修后已交付使用。再者,新典雅公司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完成维修工作。(三)一审法院仅认定对新典雅公司有利的事实,而认定对***公司不利的事实,有失公平公正。新典雅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案涉供货工程总额,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供货总额为2130058.14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忽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不能超过3%为限即9901.74元”,违反合同约定将违约金计付标准酌调为LPR上浮50%,有失公平。
新典雅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根据***公司的自认,酌情认定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为2130058.14元,实际上明显有利于***公司,案涉工程供货金额应当为2226379.53元,该结算金额是依据***公司与新典雅公司双方确认的木门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进行统计,均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新典雅公司亦已在一审庭审中作出详细说明,具体可见一审庭审笔录,新典雅公司是希望能尽快回款才没有提起上诉。(二)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早已交付业主使用多年,***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维修费365470元,但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与事实不符。首先,***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维修费已实际产生,其提交的证据均系单方制作的材料,没有任何付款凭证等予以佐证。其次,案涉楼盘商品房已于2018年初交付给业主验收收楼,部分木门问题新典雅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完毕,且经业主验收投入使用多年,鹏达公司对此情况也予以确认。(三)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按LPR上浮50%标准计算公平公正。案涉工程早已在2018年初完工,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起算点是2021年1月20日,晚于实际应付款的起算点。同时,***公司延期付款,已给新典雅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按照LPR上浮50%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亦不足以弥补新典雅公司的损失。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鹏达公司述称,木门当时确实存在部分工程质量问题,当时已委托木门方维修,鹏达公司对具体情况不清楚,损耗损坏部分修补完毕后已交付业主使用。且鹏达公司是将工程发包给广州市红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叶公司)装修,至于该公司如何安排维修及安排何方人员进行维修,鹏达公司并不清楚。
新典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公司将拖欠的工程款426379.53元付清给新典雅公司;2.***公司向新典雅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6379.53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清偿款项之日止);3.鹏达公司在上述第一、第二项欠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公司、鹏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珠岛花园七期B栋商品房由鹏达公司开发销售。新典雅公司(乙方)和***公司(甲方)签订《珠岛花园七期3栋精装修室内门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珠岛花园七期B栋精装修室内门木制品,委托乙方制作及安装,甲方对乙方的质量,进度全面监控。产品的编号、名称、规格、材质说明、数量、价格详见附件一“报价单”等要求;本合同暂定总价为2259081.8元;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进行承包,具体详见附件“珠岛花园七期精装修工程户内木门制作安装工程最终报价”;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已包含设计费、材料费、人工费、产品制造费、调试费、包装费、包检验检测、包防虫防蚁处理费、包材料损耗、产品保护、质保金、交货前仓储费、保险费、利润、不可预见费等产品制造并在交货地点安装完成并经甲方和业主验收合格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内,即无论材料、人工、运输等价格如何改变,该固定综合单价均不变;本合同项下产品数量是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甲方和业主验收合格的产品数量为准;本合同项下产品的结算公式为:固定综合单价×甲方验收合格的产品数量;乙方负责将产品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珠岛花园。合同第六条甲方的工作及责任约定:“6.1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产品价款给乙方。6.2免费给乙方提供木门和有关材料的堆放场地、垂直运输设备、施工和生活的用水用电,尽可能提供施工方便。6.3提供工地建筑平面图及现场平水给乙方做设计深化图使用。6.4门套底架与墙体之间缝由甲方负责填补水泥,材料由甲方供应。6.5及时核实和验收乙方施工进度关出具有关凭据,供乙方结算工程进度。6.6对乙方的施工工序、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验收,发现问题及时与乙方联系,以便及时纠正或补救。6.7乙方做好木门的管理及保护工作,如出现失窃和损坏现象,应协助乙方调查。6.8乙方将交付的产品安装完毕后,双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和业主进行产品验收,产品验收合格后与乙方办理产品移交给业主手续,移交手续后双方均不承担产品管理及保护工作。”第七条乙方的工作及责任约定:“7.1根据甲方提供的工地建筑平面图及平水线,乙方需提供门位的明细表经业主确认生效。7.2乙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和甲方的指示及时将甲方所需要的产品送达本合同约定的地点。7.3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的安装数量及进度安排足够数量的安装人员进场施工。7.4乙方保证交付的产品是属于约定的品牌和生产厂家,确保产品质量交付甲方验收时完好无损。7.5乙方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不得使用国家法规禁止使用的材料。7.6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责任。7.7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产品不侵害他人的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权利,否则由此给甲方带来的赔偿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7.8乙方安装所需的所有材料其型号、名称、规格、材质说明、数量、价格均应由甲方确认,否则不得用于安装。7.9乙方保证按制造厂家质量标准、产品安装技术要求以及国家相关部门规范、标准,对产品安装进行各项检测和检验,有效控制安装质量。……”第八条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标准)约定:“8.1必须按甲、乙双方确认图纸、附件一的要求标准生产。8.2乙方所提供的家具质量与板色应与甲、乙双方确认的样品相同,保证家具是全新且通过生产厂家出厂检验的产品,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实木类产品因木纹及调漆因素允许有细微差别)。8.3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九条验收条款约定:“9.1以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准。9.2乙方货到工地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三天内清点数量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在三天内更换符合合同规定的合格产品。9.3本工程验收约定应按甲方和业主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乙方完成安装工程后,待整体工程完工后,两天内甲方通知业主进行验收,并由业主出具验收凭据,确认乙方工程进度情况方可。”第十条价款支付约定:“10.1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供方支付该合同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10.2进度款:按甲方要求的该批次工程门板到达施工现场3天内向供方支付当批次工程总价的20%;10.3安装完成款:门套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向供方支付该批次工程总价(包含安装费)的15%;门扇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向供方支付该批次工程总价(包含安装费)的25%;10.4结算款: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确认及完成结算手续后付至工程总结算价款的95%;10.5质保款:余下总结算价款的5%为质保金,在整个合同包括的工程全部完工,保修期届满一年经复检合格退还工程总价款3%保修金,保修期届满两年经复检合格,供方完成所有保修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剩余保修金;10.6本合同所有款项均由甲方以支票形式或现金直接支付给乙方,乙方每收取甲方一笔款项,须同时按出具同等金额的有效收据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直至乙方出具收据为止。”第十一条免费保修期:“11.1免费保修期:自产品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贰年。11.2在保修期内,如乙方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11.2.1甲方发现产品有质量的,乙方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工作。11.2.2如乙方未能按时到现场察看或及时完成维修、更换工作的,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或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质保金中扣除上述费用,质保金不足扣减的乙方应另行支付给甲方11.2.3乙方的质量保修责任及损失赔偿责任的确定可采用拍照、摄像、取样、录音、记录(发包人或物业公司另行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业主/住户签字的资料均视为有效)等方式。11.2.4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需扣除乙方质量保修金之情形的,甲方应予扣款之前向乙方发出扣款通知书,乙方自收到甲方扣款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该扣款通知书之内容,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质保金中予以扣除,若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不足以扣除的,由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另行支付。”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约定:“13.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13.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法律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当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13.3甲方未能按期支付货款的,从逾期第十五天起计,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以当期未付款的3%为限。13.4乙方未能按期送达产品于交货地点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本合同暂定总价的千分之一向甲方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乙方已交付的产品进行清算,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13.5乙方提交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通不过甲方竣工验收的,乙方应当立即进行修复、更换,因此造成迟延交付的,适用第13.4条的违约责任。”合同第二条交货时间的天数和签章栏落款时间均留空未作填写。合同签订后,新典雅公司供应木门到上述指定地点进行安装。2018年1月3日,新典雅公司向***公司发出《请款函》,载明根据合同第十条第10.1、第10.2、第10.3款,***公司应支付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安装完成款至工程总价(含安装费)2259081.8元的55%即1242494.99元,***公司已支付700000元,要求***公司支付542494.99元。2019年10月29日,鹏达公司与承包方红叶公司签署《珠岛花园七期B栋精装修工程结算确认书》,载明双方签订了《珠岛花园七期B栋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18413444元,最终结算金额为19039306元(含赶工费)。根据***公司提供的其经办人员陈某某与新典雅公司的经办人员黄某某之间2018年1月9日至2020年12月3日聊天记录显示,黄某某2018年1月9日确认新典雅公司收到300000元;陈某某2019年2月2日发送***公司当日转款450000元至新典雅公司指定账户的信息;黄某某2020年9月15日发送《木门扣款汇总表》文档,对陈某某称该表是***公司给新典雅公司,请***公司盖章签名再交回号跟新典雅公司汇报;黄某某2020年9月23日询问上述汇总表是否已盖章签名寄给新典雅公司;黄某某2020年10月15日询问陈某某的地址,表示要求寄一份关于扣款的回复函给陈某某;黄某某2020年12月3日询问陈某某是否发出有***公司制作的木门结算清单的邮件,陈某某予以确认。新典雅公司和***公司确认***公司已付工程款1800000元。根据鹏达公司留存的珠岛花园七期8号楼2018年1月20日至同年3月间的收楼表记载,各楼层各户购房人有填写包括房屋木门在内存在的质量问题。
新典雅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提起本案诉讼,以自行制作的结算清单、《工作联系函》主张木门结算总价为2226379.53元,扣除已付1800000元,***公司还应支付426379.53元。***公司以自行制作的结算清单主张木门结算总价为2130058.14元;以自行制作的扣除维修及协调费用表、维修问题总表和鹏达公司的上述收楼表,主张因新典雅公司供货存在质量问题整改、维修支出维修费365470元,扣除该费用和已付的1800000元,新典雅公司多收35412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司表示其与红叶公司有相关合同约定从该公司承接案涉木门安装工程,再转包给新典雅公司负责供货安装,提出对新典雅公司供货安装木门工程量及质量进行评估鉴定的申请。经一审法院询问,鹏达公司复函称与珠岛花园物业方沟通,物业方咨询了部分业主意见,因目前大部分业主已经没有保留原发展商木门,且质量有问题的木门已更换或修复,不同意第三方鉴定机构入户检测。鹏达公司表示业主从2018年1月至3月开始收楼,部分业主签署收楼表对装修部分提出维修的要求,其中有涉及到木门部分的维修要求;鹏达公司制作了维修问题总表发给红叶公司负责维修,不清楚红叶公司是自行完成还是委托第三方完成维修整改的;不清楚木门的造价,鹏达公司系将整个装修工程发包给红叶公司,进行整体装修的结算,没有单独就木门部分结算;鹏达公司与红叶公司约定装修项目有三年的质保期,在交楼前没有专门进行装修的竣工验收;红叶公司整改后,业主未再反映质量问题,鹏达公司再与红叶公司结算。新典雅公司表示2018年1月份楼盘开始陆续交付业主收楼时,有收到***公司或者红叶公司的负责人通过微信提出维修要求发送给其经办人员黄某某,新典雅公司派人员到涉案楼盘现场进行维修,维修活动一直持续到2019年年初,此后未再收到***公司要求维修的通知。***公司表示因为维修问题不是一天就全部发现,一天就全部修好的,都是业主一反映问题,其就口头通知新典雅公司员工黄某某,但新典雅公司一直不积极整改,***公司只能够自行整改。计算扣除费用是根据当时支付的人工费和相关项目市场报价作出。一审法院鉴于***公司申请的鉴定评估事项涉及物业产权人的权利范围,产权人不同意配合,且新典雅公司、***公司之间的免费保修期、鹏达公司与承包方的质保期均已届满,木门已被投入使用,不具备相关鉴定的条件,对***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与本案纠纷相关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新典雅公司与***公司签订的《珠岛花园七期B栋精装修室内门制作安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鹏达公司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现无证据证明鹏达公司与***公司签有与案涉债务有关的合同和拖欠***公司款项。新典雅公司要求被其列为案件第三人的非合同签订方在本案中承担承揽合同项下之债,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新典雅公司要求鹏达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因鹏达公司表示案涉楼盘商品房已于2018年初交付业务收楼,收楼时发现的质量问题已经整改完毕投入使用,并表达了业主不同意、物业管理方和鹏达公司不能配合对新典雅公司交付的木门进行质量鉴定和工程量评估活动的意见,本案已不具备***公司申请的鉴定评估活动的条件。新典雅公司和***公司未进行结算,互不确认对方结算清单,各自应承担该部分举证不能的责任。但基于新典雅公司作为承揽人不能证明供货金额,一审法院据此酌情认定新典雅公司完成的木门供货安装的合同价款为***公司主张的结算金额2130058.14元。***公司提出新典雅公司对供货安装的木门存在的质量问题未及时维修,导致其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支出维修费365470元,应从工程价款冲减的抗辩意见。但***公司未提交委托第三方维修和向第三方计付维修费的证据。而新典雅公司表示已按***公司通知完成维修工作,鹏达公司确认原有的质量问题已经整改完毕。故***公司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公司对合同价款2130058.14元已付1800000元,剩余330058.14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应予支付。合同约定***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的,从逾期第十五天起计,每逾期一天应向新典雅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以当期未付款的3%为限,即违约金金额不超过9901.74元。因双方未进行结算,且违约金限额计算的标准远低于新典雅公司迟延收回款项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调整为违约金计算以未付的合同价款,自新典雅公司起诉要求保护债权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案件受理费按责分担。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典雅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30058.14元和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从2021年1月2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二、驳回新典雅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446元,由新典雅公司负担2618元,***公司负担5828元。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公司应向新典雅公司支付的货款金额为何;(二)***公司应向新典雅公司支付利息的标准。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首先,新典雅公司与***公司均提交自制结算单,一审法院按照***公司提交的结算单予以确认货款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其次,案涉木门所在楼盘商品房已于2018年进行交楼,对收楼时产生的质量问题已经整改并投入业主使用,新典雅公司与***公司均主张自己完成维修工作,但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鹏达公司亦无法确认实际维修人员为何方人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及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主张扣减维修费用不予采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虽然新典雅公司与***公司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设立上限为当期未付款3%,但***公司逾期付款对新典雅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已远超过上述违约金标准,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违约金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28元,由上诉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袁 贞
审判员 国平平
审判员 易超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妍
邓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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