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3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西路22号三楼336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上诉人的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上诉人的儿子。
原审第三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51号718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7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驰远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驰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驰远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以个人名义向广州市广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全公司)承包了项目的整体包木工、铁工、捣混泥土的活,***又以个人名义与***签订木工合同协议承接项目的木工活,***在项目中只是一个领班负责人,驰远公司与项目没有关系。而且,广全公司挂靠的是***公司。***当时是经老乡介绍到工地帮忙,约定每天以350元计算报酬,试用期为一个月,若试用期间做事勤恳便与***签订劳动合同。至于工人穿戴驰远公司的工衣工帽,当时工地有多个班组,且驰远公司之前的工地有多余衣帽,为便于人员管理识别才让工人穿戴驰远公司的衣帽。此外,与***一起干活的工友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更能说明***与驰远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驰远公司的上诉请求。
***公司述称: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驰远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一、劳动合同:双方未办理入职手续,未签订劳动合同;二、社保:被申请人(本案***公司)未为申请人(本案***)缴纳社会保险;三、工程项目情况:被申请人系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的广全工业区工程厂房工程4幢、***工程1幢及附属设施(门卫)工程2幢的总承包方;四、申请仲裁日期:2022年6月14日”。
驰远公司商事登记基本信息:成立日期2016年2月26日,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属于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持股100%。
***公司商事登记基本信息:成立日期2012年5月24日,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室内装修、装饰设计服务等。
***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微信名为“A鸿运(广州驰远建筑)”在微信群“从化工地和。交流群(1)”中发送内容:“广州从化太平工地,厂房建设,装模面积约6万平方米,现急需装模师傅,普工。1.模工师傅350元一天9小时。2.普工200-300元/天9小时。3.要求年龄18-55岁,男女不限,身体健康。4.每月15号左右发上个月的工资,月中可借支零用钱,包吃早中晚三餐饭,包住。有意向的师傅朋友来电:135××××****(***手机).微信同号”。
2021年5月1日,***经其老乡介绍认识了驰远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至从化太平工地做木工。
***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微信名为“A鸿运(广州驰远建筑)”在微信群“从化工地和。交流群(1)”中发送内容:“木工各小组成员如下:1组:***、**、***;2组:。5组:***、***、***。9组:***、***、***”。
***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微信名为“A鸿运(广州驰远建筑)”在微信群“从化工地和。交流群(1)”中发送内容:“今天开始全部要穿工衣上班。上下班在保安室打卡,没有工衣的去仓库领。打完卡先不争着开工,在项目部集合,你们先组织三个人一个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驰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认由其对木工进行分组,便于管理,实行内部打卡。
2021年5月8日,微信群“从化工地和。交流群(1)”中显示考勤内容:“***考勤序号排第3号,记录2日至8日的考勤时数。”
2021年5月14日,***在工地上施工时,由于下雨路面湿滑,摔倒地上受伤。驰远公司带班人员***就将***送往太平医院检查,后转入中山大学***纪念医院治疗。***的最后工作时间是2021年5月14日,受伤后未再上班。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驰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支付。
***入职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天工资为350元,2021年6月l日,驰远公司的带班人员***转了2500元给***。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还提供了***工作期间穿着写上“广州驰远建筑”文字的工作服的照片和工人在工地上的合照的照片。驰远公司与***公司无签建筑承包合同。驰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第三方处承接了案涉木工工程。
2022年6月14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本案***)与被申请人(本案***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7月25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22]9348号仲裁,仲裁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后,***不服穗劳人仲案[2022]9348号仲裁,将驰远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和主持调解,***、驰远公司双方仍持已见。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和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
本案驰远公司是经工商登记从事建筑行业、建筑劳务分包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其用工主体适格。
结合微信名为“A鸿运(广州驰远建筑)”在微信群“从化工地和。交流群(1)”的微信聊天显示广州驰远建筑招工信息内容、微信名为“A鸿运(广州驰远建筑)”在微信群“从化工地和。交流群(1)”的微信聊天显示包括***在内的木工分组管理情况、微信名为“A鸿运(广州驰远建筑)”在微信群“从化工地和。交流群(1)”的微信聊天显示“穿工衣上班。上下班在保安室打卡,没有工衣的去仓库领等内容”、微信群“从化工地和。交流群(1)”中显示“***考勤序号排第3号,记录2日至8日的考勤时数等考勤内容”、以及约定工资报酬等分析,***是属于驰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招聘,并接受用工管理,因此,***与***经营的“驰远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虽然驰远公司未与***订立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与驰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驰远公司最终受益人为法定代表人***,持股100%。但驰远公司认为“***入职只是由法人***负责带班管理,与驰远公司无关等为由”抗辩的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驰远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4日期间与***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于2022年12月27日判决如下:确认驰远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4日期间与***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驰远公司负担。诉讼费承担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缴交,逾期未交的,一审法院将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驰远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工程建筑安装承包合同》;2.微信聊天记录;3.银行卡交易明细,拟共同证明与***一起工作的工友的工资都是***公司发放,与驰远公司没有资金来往。只是因为***工作了十来天就出事故,***公司没来得及做工资。经质证,***意见如下:只确认我方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他都与***无关,不予认可。***公司意见如下: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确认,也与***公司无关,银行流水也不是本案***的银行流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驰远公司与***在2021年5月1日至5月14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为驰远公司一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驰远公司就人员聘用作出决定。***作为一般劳动者,并不具备区分***行为系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的充分条件,更难对于涉案工程是以***个人名义承包还是驰远公司名义承包作出清楚判定。但从***参加驰远公司工作微信群,并自该微信群中接受工作安排、考勤管理、领取工资及身穿驰远公司工衣上岗的情况来看,其对于用人单位为驰远公司有合理信赖。
第二,***与案外人关系及涉案工程承包背景,并不影响本案劳动关系的认定。***于本案提交证据足以真实其与驰远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在2021年5月1日至5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驰远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请求,驰远公司认为与***建立劳动关系的为***公司无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驰远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汤 瑞
审判员 ***
审判员 钟淑敏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