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执2343号
申请执行人:北新房屋(成都)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清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清白大道(**)。
法定代表人:尹稽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5589546122。
被执行人:威宁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MA6DMKXP9T。
住所地:威宁县海边街道新世界5-3-2-2。
法定代表人:戴剑波。
被执行人:成都林荫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245946992414。
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花园镇永泉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戴剑波。
被执行人:戴剑波,男性,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张文华,男性,1955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执行人北新房屋(成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526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威宁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林荫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戴建波、张文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36954元,执行费217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知被执行人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经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80000元可供执行,但已被(2020)黔0526执保33号案件冻结在先,本案不便处置,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线下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名下无不动产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委托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询,但尚未回复,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后果,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提起自诉、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申请进行财产审计,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526执23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威宁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林荫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戴建波、张文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新房屋(成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禄 轶
审判员 岳 现
审判员 祖章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虎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