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房屋(成都)有限公司

北新房屋(成都)有限公司、威宁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执恢144号
申请执行人:北新房屋(成都)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清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清白大道(南区)。
法定代表人:尹稽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5589546122。
被执行人:威宁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MA6DMKXP9T。
住所地:威宁县海边街道新世界5-3-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林荫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245946992414。
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花园镇永泉村四社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张文华,男性,1955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执行人北新房屋(成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526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威宁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林荫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戴建波、张文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36954元,执行费217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威宁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50159元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92316元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文华有银行存款18395元可供执行,现已全部扣划至本案,至此,本案共计执行到位260870元,扣除执行费21770元后已全部支付给申请人,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威宁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林荫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文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房屋备案信息,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2021)黔0526执223号案件已委托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成都林荫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询,查询回复成都林荫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委托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成都林荫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委托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文华名下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询,查询回复被执行人张文华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张文华向本院提供了其住院病历,暂无能力履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后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不申请进行审计、申请律师调查令、自诉、发布悬赏公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6执恢1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威宁黔韵紫海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林荫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戴建波、张文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新房屋(成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禄 轶
审判员 岳 现
审判员 祖章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虎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