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房屋(成都)有限公司

北新房屋(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3民初1911号
原告:北新房屋(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青白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鹏大道**航利集团****。
法定代表人:*银光。
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北新房屋(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航利泰格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薇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谭路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