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房屋(成都)有限公司

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新房屋(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9民初498号
原告: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花圃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志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新房屋(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青白江大道(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新房屋(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银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