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中宇工贸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983民初2676号
原告:信宜市中宇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A,住所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区*****逻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997。
被告:***,男,汉族,1988年7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37,住广东省吴川市*********,电话136*****524。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3*****26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7,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涯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3AL2Q,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部位:9层91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宜市中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信宜市中宇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信宜市中宇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宜市中宇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