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顺运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景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顺运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205民初87号
原告安徽景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景图公司)与被告新疆顺运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运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景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维文、被告顺运和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庭审中当庭陈述涉案工程系原告法定代表人桑道友与案外人周后刚、周后玉合伙承包施工完成。与本案原告安徽景图公司无利害关系。且若原告陈述属实,作为完成工程施工合同的合伙人之一,其无权在未取得其他合伙人授权的情况下单独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景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诗扬 人民 陪 审员   张丽丽 人民 陪 审员   李慧媛
书  记  员   王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