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01民初11909号
原告:***,男,1958年1月16日生,土家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男,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贵州浩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电商生态城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民族风情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浩兴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天下山水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4元,减半收取2882元,由***负担。
审判员夏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韦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