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执保551号
申请人:新疆奇正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甲30号(110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710890677M。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南二路以南西六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3909828Q。
法定代表人:王宁,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二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8733796Y。
法定代表人:杨子正,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新疆奇正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奇正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8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奇正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博瑞燃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瑞石油天然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58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