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203财保54号
申请人:新疆奇正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甲30号(1102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710890677M。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隆基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2号石油花园二期B座18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76379702XM。
法定代表人:党惠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奇正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隆基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3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新疆奇正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郑庆奇所有的克拉玛依市××区商铺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奇正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新疆隆基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价值8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对申请人新疆奇正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人郑庆奇所有的克拉玛依市××区商铺产权手续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4670元,由申请人新疆奇正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 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谢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