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203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奇正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102B)。
法定代表人:郑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石油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党惠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奇正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203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新疆***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奇正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支付案款780048.4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实际执行到位2450元。申请执行人新疆奇正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疆***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奇正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支付77759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党惠文个人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执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奇正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应予以确认,因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203执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佩军
审判员 解长林
审判员 莎吾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腾媛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