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9民初3321号之一
天津市宝地礼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翰基立成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津0119民初3321号民事裁定书,对天津市翰基立成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后。2020年6月18日,天津市宝地礼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翰基立成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经本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天津市宝地礼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宝地礼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天津市翰基立成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市翰基立成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钢达道桥有限公司名下678740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立新
法官助理井维颜
书记员宋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