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4081号
申请人:江苏盈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盘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UWEQK8Y。
法定代表人:孟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品德,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913205837945917376。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盈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盈联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6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新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6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于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