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辖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洋村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端木繁志,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发(***),男,58岁,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282号企业国际大厦2**22层22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发、***、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2民初2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北省大名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査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南乐县,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邓 舒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