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745号 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C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2021年3月29日,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