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745号
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C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2021年3月29日,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