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863号
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C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开阳县。
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