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992号
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C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