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650号
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C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