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陈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6221号 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熙,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熙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滁州远方车船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