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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速达气动管缆有限公司与西安鼎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2民初240号******
原告镇江速达气动管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西安鼎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速达气动管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鼎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速达气动管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1元,减半收取26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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