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7民初1227号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芳林路36号芳林大厦24楼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98217002。
法定代表人:牛利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韩灵军,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洛阳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北城区拥军路福林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0QLBQ66。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姗姗,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关镇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0RF3G2P。
负责人:张晓军。
被告: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河洛路建业华阳峰渡二号楼一单元4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96692186X。
法定代表人:张助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关镇分公司、洛阳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2元,由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箫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