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361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深圳市艺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工业区五栋七层703-704号(东联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NF95U。
法定代表人**接。
被告**接,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上列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艺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