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艺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艺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361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深圳市艺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工业区五栋七层703-704号(东联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NF95U。 法定代表人**接。 被告**接,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上列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艺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