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广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冶程、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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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4执144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冶程、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冶程、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办许可证费用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6月28日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案款40000元。本案执行费50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5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144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