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广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1591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业,青海延辉(久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8E25X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5号1号楼11107号。
法定代表人:冶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毅,男。
原告***与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全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花花
书记员 李夕雯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