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85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业,青海延辉(久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8E25X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胜利路****楼**。
法定代表人:冶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毅(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10月22日生,汉族,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宁市,住西宁市v>
原告***与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雅春
书 记 员 何春燕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