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多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佳多丰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380号
原告:张利勤,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瑞华,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天阳,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佳多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杭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华,该公司汉中项目部经理。
第三人:蔡维,男,汉族,农民。
第三人:吴保亮,男,汉族,农民。
原告张利勤与被告江苏佳多丰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蔡维、吴保亮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利勤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利勤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利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7元,减半收取2653.50元,由原告张利勤负担。
审 判 长  偶明红
人民陪审员  王 莎
人民陪审员  钟兴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孟乔慧
书 记 员  李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