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多丰建设有限公司

仙居县林增建材商行、江苏佳多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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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4民初2079号
原告:仙居县林增建材商行,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下郭村三桥溪边。
经营者:张林增。
被告:江苏佳多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蒋公岸工业园8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杭芳。
原告仙居县林增建材商行与被告江苏佳多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仙居县林增建材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虔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葛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