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382号之二
申请人:张利勤,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瑞华,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天阳,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佳多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杭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利勤与被申请人江苏佳多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陕0703民初38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佳多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含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总金额限定在人民币171495元以内。
本案在审理中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申请人江苏佳多丰建设有限公司已按照(2022)陕0703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于2022年3月28日自动履行了到期的5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佳多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含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偶明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孟乔慧
书 记 员 李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