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4民初4972号
原告:仙居县林增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林增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4MA29WQHF5J。
经营者:**增。
被告:江苏佳多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工业园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P7XA0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仙居县林增建材商行与被告江苏佳多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仙居县林增建材商行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居县林增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仙居县林增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