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185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佳多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工业园区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P7XA0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金牛西路49号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YGQUG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佳多丰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佳多丰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价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佳多丰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