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3民初3505号之一
原告:***,男,199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扬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扬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澄迈县大丰学校,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大丰镇华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告:海南安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经贸路北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MA5T5PA8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南辰策盈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花园西四横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MA5T7JQW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澄迈县大丰学校、海南安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辰策盈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海南安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澄迈县大丰学校、海南安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辰策盈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3.60元(原告已经交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471.80元。本案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原告***1471.8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