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27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2P8XXX。
法定代表人:闫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X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0653390XXX。
法定代表人:高X。
陕西XX**有限公司与西安X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陕0111财保2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81995.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3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电缆有限公司与西安X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3)陕0111民初3223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X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81995.44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喻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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