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唐一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起帆电缆有限公司与西安唐一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27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2P8XXX。 法定代表人:闫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X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0653390XXX。 法定代表人:高X。 陕西XX**有限公司与西安X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陕0111财保2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81995.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3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电缆有限公司与西安X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3)陕0111民初3223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XX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81995.44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喻 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