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26964号
原告:资道亮,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忠懿,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绿森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复建街**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咨道亮与被告广东绿森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资道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黄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