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6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蓝山县。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绿森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5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雷统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