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1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卓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大源北路14号107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绿森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路4号301之D306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卓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广东绿森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核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3年7月10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卓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中
审 判 员 黄 钜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林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