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76号
原告:***,女,198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圣杰(系原告丈夫),暨本案原告之一。
原告:杨圣杰,男,197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宜士宜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陆泉洁。
原告***、杨圣杰与被告上海宜士宜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1月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圣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 利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姜瑞豪
书 记 员 顾雯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