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7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756号外山小学综合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君泰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金滩大厦1904室-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君泰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1064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提交的照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姚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