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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绍兴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7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756号外山小学综合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君泰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金滩大厦1904室-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君泰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1064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提交的照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姚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