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曌建设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定安)有限公司、某某曌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琼9021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定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556243901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曌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沙路鑫马综合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LMMG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祥和路95号(***)305-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55807368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定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曌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定安)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1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曌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曌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华润混凝土(定安)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111649.77元(货款1987310元,逾期违约金104021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合计20318.7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负担案件执行费23313.3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曌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曌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可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确定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曌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曌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状况(其中包含土地、房产、车辆、银行、证券、工商、人行等等),查询到***曌建设有限公司登记车辆为五台,分别为×××**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北京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传祺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梅赛德斯奔驰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牌小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被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1)琼0105执265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查封,经征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其表示对上述车辆同意暂不予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2月28日本院委托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1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曌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3月9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曌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作出失信决定书并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曌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失信决定书并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反馈并征询意见,其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段龙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