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2508号
原告:江苏建丰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T46A82,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汇丰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29298155H,,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东大街**长乐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锦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飞,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彪,盐城市大丰区大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丰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奚锦静
人民陪审员 杨兴云
人民陪审员 胡翠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王 娟